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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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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网校那些证

发布时间:2018-11-19 16:47:30 来源:
  

  【编者按】

  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兴起,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方式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基于在线教育的特点和优势,网络学校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各类新兴的网校及相关网站不断涌现。2018年11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三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若干工作机制的通知》,重点提到“按照线下培训机构管理政策,同步规范在线教育培训机构”。我国对在线教育的监管尚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从事在线教育活动需要取得哪些行政许可或备案,实务中争议较大。笔者研究了教育、文化、网监等相关规定,就在线教育行政许可及备案逐一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

  【办学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民办教育机构须取得教育行政机关审批的办学许可证。据此,从事在线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然而,我国关于利用互联网进行教育培训,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条件、标准、流程等相关政策尚未出台,各地亦没有出台相关细则。例如:2018年5月,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至今,广东省没有出台相关规定。

  由于在线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取得条件、标准、程序尚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线教育机构暂时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在线教育机构通过互联网向学员提供的课程视频,是否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务中争议较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同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规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由此可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指狭义的“节目”服务。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互联网视频教学应不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不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网站互联网联通备案】

  按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同时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依照上述规定,相关网站联通互联网,应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经检索,笔者发现江苏、浙江两省发生了数十起网站联通互联网超过30天后,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因此,在线教育培训机构通过网站为学员提供在线教育培训,相关网站应办理互联网联通备案手续。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绝大多数在线教育机构为学员提供有偿教育培训服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照上述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线教育机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文化产品具体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在线教育机构制作的网络课程广义上亦属于互联网文化产品。因为在线教育机构归口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后,可以不再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然而,由于申请互联网教育办学许可证的相关细则尚未出台,在线教育机构在暂时无法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过渡期内是否须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与文化、教育部门进行协调。

  【本文小结】

  在线教育的监管已经趋严,在线教育机构应及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及备案。未经行政许可从事在线教育培训,存在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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