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 更多首席律师

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 更多联系我们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
  •    国际金融中心33层02-07单元
  • 手机:13922469313、13922469313
  • 电话:+86-020-89281168
  • 传真:+86-020-89285188
  • 电子邮箱:pengsf@allbrightlaw.com
     

+ 更多采访视频

当前页面:首页 > 专业研究专业研究

夫妻是否应对“夫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02 11:06:36 来源:
  

  所谓夫妻公司,系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夫妻二人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将共同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其各自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注册成立了大金公司。李某任大金公司总经理,张某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由夫妻二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的所有经营业务。公司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多次挪用公司资产,也未能建立财务账簿及账册资料。2015年9月3日,因大金公司拖欠龙利公司货款60万元,龙利公司将大金公司、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大金公司清偿货款,并要求李某、张某对大金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一、大金公司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虽然登记为两人,鉴于出资款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股东实质是一个“集合整体”,公司性质应当属于一人有限公司。

  二、夫妻股东多次挪用公司财产,未能建立相关的财务账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如李某、张某出资时已将财产进行分割,且出资款分别来源于各自所有财产。但在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的过程中,财务管理混乱,根本无法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区别开来,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揭开公司的面纱”,请求夫妻股东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彭胜锋律师网整理发布,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维权热线:400-800-5313。 凡本网站作品,版权均属于彭胜锋律师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首页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郑重承诺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922469313
法脉股权律师团队网
http://www.law313.com 粤ICP备17104916号-1
邮箱:pengsf@allbrightlaw.com QQ:10843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