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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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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视法院调解,我方采取多种途径保障债权

发布时间:2013-09-18 00:00:00 来源:彭胜锋律师网
  

    日前,由彭胜锋律师亲自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之间就拖欠货款的支付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12月底支付货款的20%、于2013年1月底支付货款的30%,于2013年的2月底支付剩余50%的货款。
    协议达成后,截至发稿之日,原告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收到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还款。作为原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彭胜锋律师积极跟进此事,于2013年1月9日,亲自驱车前往深圳推进该事项的解决。彭律师首先前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进行查明,旨在将被告公司股东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前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立案:一方面针对2012年12月份与被告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对于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提起强制执行的请求;另一方面针对被告公司提出的其公司已经倒闭、负债能力有限的情况,提起要求其公司股东,对其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据查,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于2009年在深圳宝安区注册设立,陈某为公司设立时全额出资的自然人股东;2012年8月份,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进行了变更,由原先的陈某变更为现在的邹某。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我方可要求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如若其不能证明,则需对公司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存在变更行为,理论上我们只能对变更后的股东提起诉讼,但分析后发现,原被告涉诉货款发生期间为2012年4、5月份,而当时被告公司的股东仍旧为变更前的陈某,即我方是有理由要求被告公司的前股东陈某同时承担该连带责任的,如此,我方公司早日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强。确定了办案思路之后,其他手续性工作非常顺利。
    1月9日下午五点,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彭胜锋律师顺利将被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先后自然人股东陈某和邹某立案起诉,要求其对被告公司几十万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对于去年年底与被告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公司怠于履行的情况,也顺利请求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即对诉讼时查封、扣押的被告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进行拍卖,抵扣被告公司所欠货款。综合上述两种手段,一方面通过要求被告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来给对方公司施压,另一方面要求强制执行对方公司的财产,一定程度上保证我方公司的利益,如此多管齐下,双重保障我方公司债权的顺利实现。顺便提一点,彭胜锋律师于1月9日下午两点半驱车从广州出发前往深圳,分别于深圳市市场监督局查询、深圳市某法院立案、至所有手续办理完结,前后总共不超过四个小时,办案效率之高以及办案预期效果之准一直是彭律师最注重、也是最独有的办案作风。此案的后续进展情况,本站将继续跟踪报道。(责任编辑:汪甜)

    彭胜锋律师: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联系电话:13922165313 400-80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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