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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胜锋律师,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在某法院工作数年,担任审判员、审判长、副庭长等职,多次接受CCTV、广东电视台、澳亚卫视、信息时报等媒体采访,获2009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就奖、2012年度广州律师业务成果奖,入围广州十佳青年律师评选前二十...[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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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单方制造试管婴儿案: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3-10-25 20:02:50 来源: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接生人员签署的出生医学记录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 第十四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第二条规定,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遵照我国抚养-教育的原则,受方夫妇作为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第二条 捐赠精子、卵子、胚胎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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